问题:子公司把车捐赠给母公司,子公司车的进项税当时没抵扣,捐赠的话视同销售,增值税是不是也可以3%减按2%缴纳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据此,子公司把自己使用过的车捐赠给母公司,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对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13%;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减按2%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