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依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21号)第十四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这个支付的经费,是算作借款还是专项应付款?
答:《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据此,物业收取的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按维修基金管理计入“专项应付款”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