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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摘要】:本通告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9年4月30日。

   2024321


为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现将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一等24/平方米,二等18/平方米,三等12/平方米,四等10/平方米,五等5/平方米,六等3/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


  市行政区划所辖区域(不含所辖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按照吉林市发布的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土地等级范围执行。其它未明确等级范围的土地,工业按照五等、商服按照六等执行。


  三、其他事项


  纳税人一块土地跨越多个土地等级,按该块土地各区域所对应的不同土地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分别属于不同土地等级,按各自所属土地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


  本通告自202442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9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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