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公司通过旅行社购买的机票,对方给我开的旅游服务*机票款普票,备注人名,这种进项是否可以抵扣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据此,企业从旅行社购买的机票(取得电子普通发票),未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