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分别为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执行事务合伙人)1名,有限合伙人(2个自然人,1个法人)3名,其中协议中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执行事务报酬,如果未收取该笔费用,且未开具发票,从会计的角度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个公司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据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已按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明确支付条款并有权取得的对价,与是否收款开票无关,由此,应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