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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而未提货,卖方可以确认收入嘛?
【摘要】:不应当确认收入。

问题:合同签订的是业主自提货物,超过交付日期未提。根据合同法,买受人自行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日期为交付之日,标的物所有权于此时发生转移。请问根据新收入准则,是否可以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四、关于收入的确认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企业在判断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客户是否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以及何时取得该控制权。取得商品控制权同时包括下列三项要素:一是,能力。企业只有在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收入。如果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例如,签订合同为其生产产品,虽然合同约定企业最终将能够主导该产品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但是,只有在企业真正获得这些权利时(根据合同约定,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或更晚的时点),企业才能确认收入,在此之前,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


据此,合同签订的是业主自提,对应提而未提货,即企业未真正获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不应当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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