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是集团公司租了一个房子,然后转出了30%的面积给下面的子公司乙。如果甲租的是5年,给乙是4年,甲如何确认使用权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九、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转租赁
转租情况下,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单独协商的,交易对手也是不同的企业、本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別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甲与乙应分别对自用租赁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甲转租应按出租人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