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计划用无形资产使用权评估出资,请问是否需要按让渡资产使用权分次确认收入?如何账务处理?能否享受5年内递延纳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无形资产使用权评估出资,评估出资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不存在分期确认。而税法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