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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废商品,增值税与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摘要】:企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问题:1.自产的库存商品报废(一种是生产过程中质量不合格报废,一种是滞销过期报废),增值税与所得税有什么相关规定?

2.进项税如果要转出,是不是要将库存商品还原成耗用多少原材料,再根据原材料做进项转出?
3.如果说,还原的原材料税率比较多,有些是普票供应商,有些是专票,即是企业无法准确区分时,这个进项转出的税率怎么确定呢?


答: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自产的库存商品,因质量不合格和滞销过期报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税转出。

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据此,企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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