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用微信或者支付宝这种非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款项给个人,正常报个税,税务局是否认可,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税总发〔2015〕113号)第二条、11.规定
……支持传统金融账户和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等新兴互联网金融账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第八条规定,单位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取得相关收入的,对于尚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余额,应当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等新兴互联网金融账户支付个人劳务费,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计缴增值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