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境内企业跟境外企业签了一个服务咨询业务,需要支付服务费1000万,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三条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服务咨询费,应按代扣代缴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10%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