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天津
更懂纳税规划的审计服务
  • 本周热点
  • 产品目录
  • 优势
  • 专业团队
  • 专业团队
  • 用户评价
  • 立即咨询
会员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首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摘要】: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2024-06-02


(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煤”税目的原矿税率由6%修改为9%、选矿税率由5%修改为8%。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让中国民营企业财税问题零烦恼
提交
顾问1对1
免费咨询
400-139-413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