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为电商平台提供推广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做账?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如何做账?给予店主的现金扶持,如何记账?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等。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直接支付个人所得,应“经营所得”核定所得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向店主支付扶持资金,凭协议及收款凭证计入“销售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