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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收益如何确认?是否涉及增值税?
【摘要】:转让债权,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A公司和B公司合作协议约定,以B公司名义购买一项债权,成本300万元,处置收入500万元,A公司分得100万元,B公司分得100万元。


请问B公司是否全额确认处置收益200万元,还是差额确认收益100万?处置债权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据此,以B公司名义合作购买一项债权,转让债权,不征收增值税,B公司将取得收益200万元,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取得税后收益,应视同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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