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聘用的香港人员,在单位报销差旅费、餐费、住宿费等是否需要交纳个税,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 … …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聘用香港顾问报销的差旅费、住宿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差旅费、住宿费允许税前扣除。
按出差规定标准报销的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应并入“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计入“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