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生产机器人的,如果其中几台机器人转做企业的固定资产用于企业对外经营之用,那么会计怎么做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三)规定,企业发生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自产自用商品,无需视同销售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