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是一个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本身没有发行、销售的经营项目,我们想给我们的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下,把刊物作为服务中的项目,进行赠送,是否可以?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视同销售,我们经营项目中又没有这项,应该如何处理?
答: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据此,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赠送刊物,属于“买赠”行为,无需视同销售, 按实际收款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