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投资方只有收益权,没有电影版权,同时承担风险,不承担制作成本,收益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吗?如果投资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电影亏损了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九条规定,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方投资电影,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取得风险共担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应视同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投资电影亏损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