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A合伙企业,股东有张三和李四;北京B合伙企业,股东有上海A合伙企业99%股权,小明1%;北京B合伙企业投资了C有限公司,北京B合伙企业要撤资,取得分红100万,请问个税如何缴纳?在什么地方缴纳。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据此,北京B合伙企业投资 C有限公司,撤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对股东上海A合伙企业分回的99万元 ,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代扣代缴张三和李四个人所得税,并向上海缴纳 ;对个人股东小明分回的1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北京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