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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开票以及缴纳个税?
【摘要】:对土地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问题:公司和公司员工签订协议,“如因建设规划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征收原乙方相应的设备(施)及所在用地时,征收补偿费80%给乙方,20%归甲方”。现在公司就收到一笔相应设备(施)的拆迁补偿款200多万,拆迁中心将全部拆迁补偿款打到公司账户,公司需要将这笔补偿款80%打给个人,他又是公司员工。直接打款给员工是否有风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三十七)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九)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三十七)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对土地补偿款,免征增值税;对“建筑物”和设备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和货物计缴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但对于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全额计缴增值税。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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