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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摘要】:境外机构按照上述操作流程直接享受协定待遇后,需按照现行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商财发[2024]59号         2024-3-22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商务部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2.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pdf

      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部分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量较多,且依据其所属居民国与我国所签署税收协定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的,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相关境外机构不需要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且符合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如有需求,可直接联系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并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联系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王增光,电话010-61989071)

 (二)税务总局确认后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各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涉及上述境外机构的,结算机构将通过电子化渠道及时通知各上市公司;

(四)各上市公司收到结算机构有关通知,适用已取得《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情形,按照优惠规定进行扣缴和派息,使相关境外机构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境外机构按照上述操作流程直接享受协定待遇后,需按照现行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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