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产生投资损失,能否抵减正常经营所得?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56号)第十四条规定,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转让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对投资损失,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