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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接受的礼品,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摘要】: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请问接受礼品的个人是非居民个人,也没有来中国,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
第一条二款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八)规定,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八)偶然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境内支付非居民个人“偶然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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