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居民个人是境内公司的唯一股东,现要把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非居民个人也是该公司股东),境外公司在境内无实际管理机构及代理机构,该非居民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是否要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二款规定,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个人向境外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应在境内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