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价[2024]2号 2024-1-31
各设区市造价站、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设与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闽建筑〔2023〕17号)规定,我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23年)》(以下简称“本材料价格”),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材料价格作为工程所在地未发布综合价格信息的补充,使用量较大的材料应结合市场询价确定。
二、本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组成,分别列出不含增值税综合价格及含增值税综合价格,其中,火工材料不含运杂费。
三、本材料价格的增值税按“一票制”考虑,即按照货物运输混合销售的货物增值税率。
四、本材料价格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补充。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