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上市公司搭了一个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员工在取得股权的时候实际出资额低于净资产(市场价),股权激励同时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递延纳税的要求,那这部分取得的溢价是员工个人按工资薪金交税,还是分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交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以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合伙企业,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代持员工股,员工实际出资额低于净资产(市场价),差额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