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动仲裁支付2018和2019年的工资,应该如何缴个税?
答:《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被劳动仲裁,职工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