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电子设备是否属于机器设备?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据此,电子设备,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程控系统等。
机器设备是指由金属或其他材料组成,由若干零部件装配起来,在一种或几种动力驱动下,能够完成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