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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发生的污水处理项目,是否需要补缴外地预缴的税款?
【摘要】:异地污水处理项目应在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公司主营业务为污水处理,发生在外地的污水处理项目,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预缴。本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已缴税额抵减应纳税额,目前接到税务通知,需要补缴外地预缴的税款。
请问1、本公司污水处理项目是否使用项目地预缴税款的规定?

2、外地预缴的税款能否抵减企业所在地的应纳税款?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依据上述规定,异地污水处理项目应在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按规定预缴税款,作为已缴税款,由总机构汇总计缴企业所得税后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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