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母子公司均为教育行业,全资子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转到母公司,陆续发生的退费,由母公司支付,母公司支付费用的同时是否可以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母公司支付子公司注销后的退费,与母公司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