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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摘要】:按收入金额的5%计税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1.跟代理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以A公司服务商(非独家代理,以下简称“B代理”)名义进行XX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跟A公司签合同,A公司给B公司付代理费,是否会被认定为佣金费,适用5%的抵扣限额?根据获客情况给代理进行返点/补贴奖励,是否被认定为市场费用?是否可以算是销售折让,抵扣销售商品款项,开具红字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明确了,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了,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支付代理机构服务费(佣金支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返点/补贴奖励),按收入金额的5%计税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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