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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的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是否准予扣除?
【摘要】: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问题:是否可以每个月按一定比例先预提教育经费,到年末没花完,再冲销,从会计上可以这样操作吗?


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一)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计提未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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