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司主营起泡酒(添加白酒作为基酒,消费税税率10%),我司主辅料成本采用委外加工方式,代工厂代扣代缴消费税:我司取得后按照更高的零售价出售,问我司在出售时是否还需要补缴消费税,又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据此,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按规定计缴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