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民办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出资企业,该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二款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向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不属于投资资产,无营利分配。由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非投资资产,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