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家国内公司因在国外的业务产生纠纷,请了国外当地的律师在国外打官司,支付的律师费是否要扣缴税费?
境内单位购买的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提供的服务,是否要视同在境内销售服务而不能归属于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采取以上正列举。由此,境内单位支付境外律师费,应代扣代缴3%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