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购入的不动产,是按照全价9%计缴增值税吗?如果不动产和公司都在同一个地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五)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据此,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购入的不动产,应按9%计缴增值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地,无需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