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属于生产企业,本月出口销售是443,190.44元,对应的进项税是35873.52元,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是0元,请问对应的进项税额35873.52元是否可以抵内销产品的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一)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据此,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允许抵减内销产品的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