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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部分可以即征即退吗?
【摘要】: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A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为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机器设备组成部分,A公司给我们开发票都统一开为机器设备,请教针对于软件部分可以即征即退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除嵌入式软件产品外,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其销售额应单独开具发票或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无需分别开具发票,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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