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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是否适用简易计税3%?
【摘要】: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老高速公路现在换了经营主体进行4改8后,收取通行费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简易计税3%?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建筑服务部分)》规定,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
(一)新增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依据上述规定,老高速公路新增建设4改8后,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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