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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是否可以按照兼营适用6%税率?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问题:公司销售医疗设备,为一般纳税人。设备后期使用时需要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检测、分析等),设备销售分两种情形:
情形1:每台设备售价100万,合同中注明赠送三年价值30万的技术服务(不受检测使用次数限制);
情形2:每台设备售价70万,后期每月根据使用次数汇总计算收取技术服务费。
情形1和情形2中,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按照兼营适用6%税率?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情形1:属于混合销售,应全部按销售设备13%计缴增值税;情形2:属于兼营技术服务费应按6%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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