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采购原材料,委托B工厂加工,A把原材料移交B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如果做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B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企业将原材料委托工厂加工,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