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价值1W元代金券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赠送代金券时未实际消费,发票项目和税率应如何开具?按预付卡、零税率开具普通发票吗?
答:视同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明确了,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依据上述规定,电商平台购买货物代金券赠送给客户,即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
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据此,销售预付卡,不缴纳增值税,应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持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购卡方凭预付卡的零税率普通发票作为入账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