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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转让使用权如何开具发票?
【摘要】: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包括水电改造和不能移动的附属设备),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问题:我公司开业时做过装修,现在我们将房子剩余的租期转给其他公司,装修和设备一并卖给新的承租方,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第16号)第五条(八)二款规定,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的动产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包括水电改造和不能移动的附属设备),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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