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经营加油站,现有第三方平台谈合作,平台客户到我司加油站加油或者购买非油品商品,我司与平台统一结算,请问是否可以开具专票给平台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 税字 [1994]26 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销货方将发票开具向受托方(第三方平台),受托方不属于代购货物行为,第三方平台应按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