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地分支机构向银行借款给总公司使用,然后再通过分支机构还给银行,银行向分公司收取了利息,分公司是否需要向总公司收取利息?跨地区的总分公司的资金往来需要交缴资金占用费的增值税吗?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外地分支机构向银行借款给总公司使用,分公司若向总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转贷,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总分公司的资金往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