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为响应国家能源环保的号召,本着为职工提供便捷的充电场地的思想,在停车场安装了几台充电桩,按公司电价收回职工的充电费。
请问1、这行为属于电转售吗?如属于,是否开票确认收入?
2、如不属于,账务处理是否在收回电费时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水电费?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企业转售电,无论如何账务处理(冲减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收入),应按销售电计缴增值税可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