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般纳税人跟境内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工程锅炉设备消缺合同,合同发生地在境外,合同内容是针对境外工程项目的一些设备进行缺陷消除处理工作,收付款是在境内,这种适用免税政策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在境外提供锅炉设备修理修配(消缺)劳务,无论如何结算,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