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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项是否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摘要】: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预付20%的款项,不开票的情况下,是否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据此,提供技术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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