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 股权转让时协议已生效,由于转让协议规定是分三期汇入转让款,等第二期资金到账后再做工商股权变更,但是现在第二期资金未到账,所以工商还未做变更,这时是否需要把收到的第一期资金归入转让款并计算税金?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据此,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转让方以收到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应按全额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计缴所得税,并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