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合伙企业是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与两个个人(有限合伙人)于2015年共同设立了B合伙企业,期限为10年,前5年为投资期,目前为退出期。B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了几个项目,利润表目前是亏损状态。目前B打算把结余的现金分配给合伙人一部分,分的这部分远低于最初的实缴合伙资本。根据合伙企业约定的分配方式是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分配本金实际上是投资人收回本金,咨询律师后,给的答复是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那么,合伙企业返还合伙人本金的这部分,在账务处理上是冲减合伙人资本吗?
答:《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据此,合伙企业非退伙减资,无需办理办理工商变更。合伙企业约定的分配方式是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分配,先分配本金、后退伙其账务如下:
分配本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退伙
借:实收资本
贷:其他应付款